-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办文〔2006〕53号
- 【发布日期】2006-07-26
- 【生效日期】2006-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郑银发〔2006〕4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郑政办文〔2005〕52号)规定执行。
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自愿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县、市和上街区对本辖区贷款财政承担10%。微利项目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具体按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郑贷〔2005〕2号)规定执行。
五、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奖励,奖励信用社区开展工作,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回收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财政部门按年核拨奖励资金。
六、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按季及时拨付到位。
七、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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