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13号
- 【发布日期】2006-05-22
- 【生效日期】2006-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军民共建“三挂钩”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认真做好军民共建“三挂钩”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11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认真总结交流三年来我省军民共建“三挂钩”工作的情况,交流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军民共建“三挂钩”活动深入开展,省政府、省军区定于今年7月召开全省军民共建“三挂钩”工作经验交流表彰会,以省政府、省军区名义表彰军民共建“三挂钩”先进集体。为做好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评选军民共建“三挂钩”先进集体52对(104个单位)。名额分配:福州、泉州各7对,厦门、漳州各6对,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各4对,省直单位6对。
二、评选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二)军地双方共建挂钩至今已三年以上,签订了共建挂钩活动协议,活动的组织机构健全,制度措施完善,做到经常化、规范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保障部队演练、科技支前走在前列,成绩突出。
(三)通过军民共建“三挂钩”活动,地方单位支援部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得到增强;军地双方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步,遵纪守法,没有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事故。
三、评选办法
(一)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对子,由军地双方共同填写《福建省军民共建“三挂钩”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并附先进事迹书面材料(军地双方合写一式三份)。
(二)被推荐的“三挂钩”先进集体一方是市、县(区)地方单位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同级支前办负责审查推荐,报设区的市支前办;是省直单位的,由省直厅级单位负责审查推荐,送省支前办;部队一方单位由该部队上级团以上主管机关审查推荐。
(三)各设区的市支前办负责对被推荐的先进集体进行平衡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审定后报省支前办。省支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审批,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名义作出表彰决定,发给奖牌和证书。
四、评选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单位和驻闽各有关部队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评选和申报工作。
(二)各设区的市、省直单位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于6月17日前报送省支前办。
会议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附件:福建省军民共建“三挂钩”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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