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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外币统计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41号
  • 【发布日期】2007-05-30
  • 【生效日期】2007-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外币统计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保险外币统计制度有关内容的通知

(保监发〔2007〕4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情况及公司反馈意见,我会对《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30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外币统计指标》修订内容

(一)调整代码重复的指标

“长期股权投资-其中:实业”的美元指标代码原为“c15110001”,调整为“c15110002”;“其他资产-其中:贷款”的美元指标代码原为“c18990002”,调整为“c18990005”。

(二)增加报送公司属性的指标

1、下列各币种指标增加“寿”报送公司属性:“分出保费(统计)”、“分出保费(统计)-境内”、“分出保费(统计)-境外”、“摊回分保费用(统计)”、“摊回分保费用(统计)-境内”、“摊回分保费用(统计)-境外”、“摊回赔付支出(统计)”、“摊回赔付支出(统计)-境内”、“摊回赔付支出(统计)-境外”、“分保费收入(统计)”、“分保费收入(统计)-境内”、“分保费收入(统计)-境外”、“分保费用(统计)”、“分保费用(统计)-境内”、“分保费用(统计)-境外”、“分保赔付支出(统计)”、“分保赔付支出(统计)-境内”和“分保赔付支出(统计)-境外”。

2、下列各币种指标增加“再”报送公司属性:“赔付支出”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三)调整报送频率的指标

1、下列各币种指标取消“年度”报送频率:“签单保费”、“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和“外币境外投资”的各层级指标。

2、取消“资产合计”各币种二级指标的“月”、“季”和“年度”报送频率。

二、《外币参考报表》及《取值关系对应表》修订内容

(一)调整《保险公司外币资金境外运用地区统计表》报表格式,增加“较年初增长”栏。

(二)调整“人寿保险公司外币业务月报表”中“二、赔款支出”项“合计(折美元)”栏的取值关系。取值关系原为“o65110002”,调整为“o65110101”。

三、《外币统计指标校验关系》修订内容

(一)对《外币统计指标校验关系》格式进行统一调整,统计指标名称外加“[]”。如原“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调整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银行存款-定期存款]”。

(二)调整各币种指标校验关系中“[赔付支出-满期给付]=[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境内]+[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境外]”的指标代码公式。如美元指标校验关系的指标代码公式原为“c65110301+c65111301+c65112301”,调整为“c65110301=c65111301+c65112301”。

本次修订是在《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30号)基础上的修订。以上调整明细(详见附件)电子版和修订后的《保险外币统计制度》完整电子文件,可以登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板下载。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保险外币统计制度》进行系统设置和报送外币统计指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 人:詹景瑞

联系电话/传真:010-66286589;010-66288110

邮箱:tjzdc@circ.gov.cn



附件:保险外币统计制度修订内容明细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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