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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18
  • 【生效日期】2005-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




第一、明确了劳动力市场收费性质及范围。劳动力市场收费属中介服务性质,主要包括职业介绍、招工招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再就业安置、组织劳务输出等。

第二、遵循制定劳动力市场收费的原则。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性质决定劳动力市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服务、有偿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状况、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物价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规定了免费服务对象,为支持经济结构调整,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及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进城务工人员等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职业介绍、网络招聘、摊位、代办社保、档案托管等服务收费共21项,标准集中在5元-80元之间,从2005年12月1日起试行2年。

第五、强调了监督管理,各级物价部门和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收费管理工作。各执行机构接此通知后应持本通知及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将此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优惠对象等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无证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凡过去涉及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的中介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各地出台的有关劳动力市场收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次规范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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