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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命名表彰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决定
  •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发〔2009〕143号
  • 【发布日期】2009-10-12
  • 【生效日期】2009-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命名表彰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命名表彰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决定

(民发〔2009〕143号)




近些年来,各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提高居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和谐社区建设深入持久发展,民政部决定:命名北京市西城区等188个城区(市)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等253个街道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永善社区等500个社区为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此次命名表彰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希望各地以受命名表彰单位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附件: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名单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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