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厅水字[2008]57号
- 【发布日期】2008-03-12
- 【生效日期】2008-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厅水字[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贯彻2008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全国水运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我国航道养护管理水平,增强航道基础作用和服务水运发展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贯彻执行情况全面检查,我部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为检查《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贯彻执行情况,更好地落实2008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全国水运工作会议精神,指导新形势下的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管理水平,增强水运发展能力,努力做好“三个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 组织机构
为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宋德星 水运司司长
副组长:曹德胜 水运司副司长
成 员:姜明宝 水运司航道处处长
解曼莹 水运司内河建设处处长
李宏印 水运司国内航运处处长
李良生 水运司政策法规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运司航道处,办公室主任由姜明宝兼任。
联系人:郑清秀、吴琼、韦伟、刘步景
联系电话:010-65292856 010-65292824
传真:010-65292841
电子信箱:syshdc@moc.gov.cn
二、检查内容
(一)《纲要》贯彻执行总体情况;
(二)《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纲要》工作措施执行情况。
三、检查要求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项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联系方式于4月10日前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时间: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10月31日。
(三)检查工作分自查、抽查、总结三个阶段开展。各阶段时间及相关要求如下:
1.自查阶段(4月15日至5月25日)
各省对照《纲要》认真逐项检查并填写附件1(自查表一至八),系统总结执行情况、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航道养护管理面临的新形势,研究提出下一步贯彻《纲要》的工作思路、措施和建议,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2.抽查阶段(5月26日至7月15日)
(1)抽查组织
抽查工作由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组长单位会同其他参加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被检查省份积极配合,抽查分组情况见附件2。组长单位于检查开始1周前将分组抽查安排表(见附件3)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视情况派员参加。
(2)抽查方式及要求
抽查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每省检查结束向被检查省份反馈检查情况。各组检查结束后,应在2周内向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同时发送电子邮件)。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检查省份《纲要》的执行情况、好的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加强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3)总结交流阶段(7月16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全面总结《纲要》的贯彻执行情况,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要求。部拟在10月31日前召开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座谈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附件1. 航道养护管理情况自查表
自查表一、 航道维护里程及通航保证率情况表
自查表二、 航标设置情况表
自查表三、 通航河流上临、跨(过)、拦河建筑物审批及改建情况表
自查表四、过船建筑物通航情况表
自查表五、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情况表
自查表六、现行地方性航道法规、规章明细表
自查表七、航道养护管理费用表
自查表八、航道在职职工文化及业务素质情况表
附件2. 抽查分组表
附件3. 分组抽查安排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