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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开展专项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国内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摸清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为整顿食品加工业和下一步交接、清理、规范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奠定基础。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汇总、统计各地市的调查结果,按时上报总局;地市局负责辖区内的调查工作,汇总、统计调查结果并上报省局;县级局负责具体调查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表填表说明》(附件2)认真填写调查表(附件1)。

三、全国范围内所有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餐饮、服务业除外)。主要有: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面包糕点、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肉加工品、蛋制品、水产加工品、糖及加工糖、糖果(含巧克力)、蜜饯果脯、方便面、饼干、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其他方便主食品、酱油、食醋、酱腌菜、其它调味品、淀粉及制品、罐头、蜂产品、乳制品(包括奶粉、液体奶、酸奶、乳饮料、代乳品等)、加工盐、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非酒精饮料、冷冻饮品、茶叶、炒货、其他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与食品相关的其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洗涤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生产加工企业。

(三)其他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如化妆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上述生产加工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者是否处于停产状态,均应列入调查范围。

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和软件开展调查工作,周密部署,迅速落实,严守纪律,切实做好此次专项调查工作,并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本次调查结果上报总局。调查表可在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 )下载,调查数据可以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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