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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35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生效日期】2007-10-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府[2007]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装备不断完善,城市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消防安全形势基本平稳。随着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建筑工地、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明显增多,新的火灾诱发因素不断出现,但个别地方和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仍较薄弱,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有待提高。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精神,现就进―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与消防安全能力协调发展,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不断加大消防工作力度。市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并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消防工作落实。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建委、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新闻出版和广电局、体育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抓好全市的消防安全工作。司法、劳动、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学、培训以及科普工作内容,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广大群众及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整改火灾隐患,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要针对本单位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对流动务工人员要定期开展以会报警、会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全面提升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努力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市内各教育管理部门及教育机构要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编印学生消防教育读本,落实每年两课时的消防安全课;进一步加强学生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到消防教育基地培训一次。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属各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报道。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制作消防专栏、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等多种形式,扩大消防知识普及面,促进火灾隐患整改,以火灾案例警示和教育广大群众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各公安消防队(站)要定期对外开放,组织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出租屋业主和外来流动人员参观学习;要加强社会消防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从事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和操作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二、加强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改善消防工作环境

(一)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进一步落实《广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联合组织编制广州市消防站用地控制规划,其中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提出消防站的选址条件,市规划部门负责落实消防站的具体选址,并将消防站用地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消防站用地控制规划要明确2010年内计划建设消防站的具体选址、用地范围及其他具体的建设控制要求。广州市消防站用地控制规划要在2008年3月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报审批执行。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积极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根据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建制镇要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编制完成本区域消防规划。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持照城市规划布局要求,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二)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

消防站建设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市有关职能部门,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和《广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建设消防站。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区的消防站建设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负责(特定情况如“老城区”8个消防站等除外)。市公安消防局要根据城市消防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每年编制消防站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市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市消防部门协调解决消防站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并负责消防站建设的总体协调和督办;市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职能部门及消防站所在区政府要对消防站的建设子以大力支持和配合。上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站的建设,共同抓好项目落实。老城区规划的消防站在落实建设之前,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执勤点,以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上述地区2008―2010年的消防设施(含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船、消防装备等)建设经费要纳入市消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统筹安排;花都、番禺、萝岗、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的消防站建设由所属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居住小区配套消防站要与小区居住或商业项目同步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同步进行规划报建,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部门应在规划报建、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作为其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新出让或划拨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内的配套消防站的用地及工程建设费用,按规定须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中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批准建设的小区,其配套消防站的用地及工程建设经费,在规划、国土房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中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承担,超出规定的工程建设经费由市消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承担。

(三)加大消防供水建设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及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将市政消防供水系统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项目,做到同规划、同建设、同发展。市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要对全市市政消火栓情况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定期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普查情况,市建设部门要落实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维护经费,市市政园林局要认真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整好用。花都、番禺、萝岗、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也要加大市政消防供水系统建设力度,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加强城市道路和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到2008年,全市消火栓均达到国家标准。

(四)积极疏通消防通道。

加强消防通道建设,要把打通消防通道作为中心城区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的重点,以满足城市消防快速出动和远距离增援的需要,保证灭火操作场地和疏散火场人员、物资通道的畅通。各级公安、城管、工商、交通、规划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行动,清理、拆除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严重影响消防作业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加强和规范辖区内消防通道的管理,对违法占道经营等现象进行整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五)进一步改善建筑消防设施状况。

要着力解决建筑消防设施“欠、缺、损、瘫”等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整改工作,集中解决建筑消防设施不足、消防手续不全等问题。对历史形成的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各类建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专题论证,市公安消防局指导,分期分批解决。

(六)加快消防通信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火场三级通信网络建设,配齐、配强车载台、手持台和常规对讲机等通信工具,以满足接警调度和火场通信需要。2007年内,要建成有线通信、无线通信、自动报警系统、计算机通信技术、数据和图像信息技术、视听多媒体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和GPS(全球定位系统)技术等多种通信手段和设备于一体的现代化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进一步提升我市灭火救援指挥调度水平。

(七)推进消防装备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消防专项资金,提高消防装备水平。2007年至2008年重点发展举高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A类泡沫车、微型消防车、大吨位供水车、消防摩托车及红外线探测器、侦检仪器等特殊装备器材,“珠江号”消防船完工并投入使用;2009至2010年主要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和装备进行更新,同时做好“广消05号”消防船的筹建工作,争取2010年亚运会开幕前投入使用。要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确保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三、强化消防基本力量,提高消防队伍整体水平

(一)调整优化公安消防队伍。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人员,逐步增加现役、公安消防干警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防消结合”的方针,逐步理顺消防管理体制,整合、优化现有公安消防力量,构建科学合理的消防管理体系,促进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开展。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重视公安消防部队的建设,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部队灭火救援装备和官兵生活条件,建设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正规化消防队伍。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消防工作需要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以合同制消防员、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为基础,能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充分发挥合同制消防员的作用。要在做好500名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消防员的使用、管理和培训工作,与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形成合力。花都、番禺、萝岗、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要根据新建消防站投入使用情况,参照市的做法,采取财政出资的形式,聘用合同制消防员,缓解当前公安消防队伍警力不足的状况。

加强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建设。市公安消防局要牵头研究提出扶持发展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所有建制镇集镇、工业区、开发区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场所,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在2007年底前全部建立专职消防队。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托城市保安、治安联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队伍和农村民兵组织,在2007年底前成立义务消防队。鼓励企业自办或联合成立专(兼)职消防队。保安公司要将消防知识培训纳入保安员培训内容;从2007年起,全市治安联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查工作。

(三)完善社会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地震、林业、环保、海事、卫生、民政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单位的协调合作,明确职责,建立在政府统―领导下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抢险救援的处置能力。要制定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及特殊灾害事故,能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及时处置。要进一步加强槎头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建立地下隧道、液化气罐、化工装置、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模拟训练设施,强化消防队员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要夯实各项战训基础工作,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积极开展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处置程序,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协同作战能力。

四、多管齐下,全力遏制火灾事故

(一)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公安消防部门要摸清全市各类场所底数和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重点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小”场所、“城中村”、出租屋、易燃易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专项整治。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本行业务单位切实开展自查自改,充分运用联合执法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要按照《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6]1号)要求,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由隐患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地区消防联席会议明确督办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监督整改;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限期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单位,要依法报请地方政府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剧院、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利用市场机制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三)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全面监管,加大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及消防相关产品的力度,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对在建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监管部门应督促和引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要积极推广应用消防产品科研项目新成果,提高建筑物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水平。

五、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本部门、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和谐社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使消防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明晰、措施更加有力、工作更加有效,形成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市政府每年组织对下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评,将考评情况向全市通报,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

(二)严格消防工作责任追究。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因工作不力致使本辖区、本行业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整改,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因不履行职责,导致消防站和消防设施装备建设不落实、消防供水设施不完善,延误救火,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拒不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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