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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林宇中参加“林俊杰演唱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7〕1905号
  • 【发布日期】2007-09-24
  • 【生效日期】2007-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林宇中参加“林俊杰演唱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林宇中参加“林俊杰演唱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7〕190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7]140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北京中兴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林宇中作为嘉宾,参加于2007年10月14日在上海举办的“林俊杰演唱会”。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贵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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