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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5〕 21号
  • 【发布日期】2005-07-12
  • 【生效日期】2005-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05〕 21号)




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12日

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实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使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内容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1、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是指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资产。主要是:

⑴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⑵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⑶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⑷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⑸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土地、仪器设备和无偿借给个人及其他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实施范围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行政支持类及纯公益类、准公益类中由财政全部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

三、实施方式

由市政府委托的资产运营机构统一接收变更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一)产权整体移交资产运营机构,主要包括产权明晰并整体用于非转经的资产和处于闲置的资产。

(二)产权仍由原单位保留,运营管理由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主要包括整体资产中部分用于非转经并无法对产权进行分立的资产。

(三)由市直机关单位持有股权、收缴收益变更为由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持有股权和收缴收益,主要包括以货币或实物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和收益。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直机关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史文清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颖 市委副书记
方存忠 市委副书记、市纪检委书记

成员:朴逸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张福庆 市人大副主任、市人大秘书长
范德武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宋建滨 市政协秘书长
佟彦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贺晔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文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席长青 市财政局局长
边洪霄 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杨学春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晓东 市审计局局长
严玉平 市地税局局长
滕茂行 市工商局局长
王维绪 市公安局局长
蔺相才 市物价局局长
杨洪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守东担任,副主任由市监察局副局长吕玲义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4个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集中办公。

1、综合宣传组。由市财政局一名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2名、市委宣传部1名处级干部和市财政局4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研究制定资产统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做好组织、协调、沟通和情况综合以及宣传等工作。

2、核查监交组。由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各一名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2名、市审计局4名、市财政局1名处级干部和市监察局2名、市审计局4名、市财政局6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各单位上报资产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受理核实举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核实工作情况;对资产移交和收益上缴及权属变更进行复核。

3、政策界定组。由市政府法制办一名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住宅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1名处级干部和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各1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解释资产统一管理政策、研究疑难问题、调处资产纠纷、界定非转经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工作。

4、纪律监察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加,具体负责查处违纪和举报案件,对违纪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二)设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设在市北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接受市财政局领导,主要职责是受市政府委托,对授权的资产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统一运营,负责资产的处置、变现,对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对经营收益进行收缴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资产运营管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3日)。印发资产统一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组织召开全市资产统一管理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二)自查上报和核查阶段(7月14日至9月30日)。由市直机关单位负责,按照资产统一管理的实施内容,对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进行认真自查清理,15日内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闲置资产清理登记册》和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承诺函》,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自查结果和举报电话要在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公示一周,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上报的资产和收益情况进行汇总,并将重点部门及资产数额较大单位的自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对市直机关单位上报的资产和收益进行全面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结论;对自查上报和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发挥社会各界对资产统一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移交接收阶段(10月8日至12月31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资产移交、收益上缴和权属变更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确认验收。根据核查结论,确定移交单位名单、资产项目和收益上缴数额,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向有关单位下达移交通知。其中,对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资产,由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可以直接进入交易市场进行处置的资产,由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进入市场交易,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对不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资产,由原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办理经营权、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移交资产有异议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于出租、转让、拍卖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股权)收益,属于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前余额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用于补充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属于实行资产统一管理后实现的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

由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移交的资产,由移交和接收双方在附有相关资料的移交书上签字,移交单位除需提供产权登记证、账面原值外,涉及房屋、土地的还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出租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涉及车辆的必须提供行车执照、机构代码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市直机关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列入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管理考核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有关领导分别负责分管战线、部门、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市直机关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标准,各司其职。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资产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阶段工作,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具体解决措施,保证资产统一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研究实行资产统一管理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办法,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做好资产统一管理的核查监交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主动配合解决资产统一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委宣传部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消除疑虑、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各项纪律。凡发生资产隐瞒不报、拒绝上交资产和上缴经营收入等问题,一经核实,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先行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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