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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24
  • 【生效日期】2006-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通过本所发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我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上述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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