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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89号
  • 【发布日期】2006-02-17
  • 【生效日期】2006-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89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沙县爱乐纺织等5个项目用地涉及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文[2005]13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91?3086公顷土地(其中耕地26.2648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在沙县范围内调剂平衡,同时相应修改沙县及凤岗、夏茂、大洛、湖源、郑湖、富口、南霞、南阳等8个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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