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278 号
- 【发布日期】2008-09-03
- 【生效日期】2008-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环岛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环岛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8〕278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环岛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26.276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4646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仓山区农用地24.5916公顷(其中耕地12.20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同意征收仓山区城门镇湖际村水田0.9414公顷、菜地0.1665公顷、旱地3.1686公顷、园地0.17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4082公顷,龙江村菜地0.0977公顷、旱地0.3204公顷、园地0.7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24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7746公顷、其他土地0.5158公顷,前锦村旱地0.338公顷、园地0.08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97公顷、未利用土地0.0952公顷、其他土地0.5091公顷,洋坑村菜地0.0248公顷、园地0.05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367公顷,胪雷村菜地3.4944公顷、旱地3.3128公顷、园地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455公顷,螺洲镇店前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6707公顷、其他土地0.0684公顷,吴厝村旱地0.09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778公顷,洲尾村菜地0.1619公顷、旱地0.0835公顷、园地3.9554公顷、其他农用地0.626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881公顷、未利用土地0.0941公顷、其他土地0.479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6948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9.25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015公顷、其他土地1.272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0.418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作为福州市环岛路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四、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六、该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24.5916公顷(其中耕地12.2082公顷)、未利用地3.0342公顷,计入福州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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