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7]85号
- 【发布日期】2007-10-09
- 【生效日期】2007-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7]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进―步查清我省文物资源,为文物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整体水平,加快建设特色文化大省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及时间。
第三次文物普查范围为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通过普查,掌握不可移动文物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保存状况、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应保护级别。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从2007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2月结束。共分3个阶段进行:2007年10月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启动经费,配置设备,开展培训,搞好试点工作。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三、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全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结合当地文物资源分布实际情况,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市州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动员业余文物保护员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做好文物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明确职责分工。甘肃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文物部门负责全省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应用、资金设备管理与宣传。宗教、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林业等部门负责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进行调查登记。财政部门负责文物普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及管理与监督。测绘部门负责提供基础测绘资料和相关的技术支持。统计部门负责文物部门普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审定发布的指导工作。
(四)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普查制度是确保普查成果的重要保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市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普查信息,认真处理好普查成果发布与保密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普查数据和资料,严格保守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五)搞好普查培训。各市州要采取以查代训、实地示范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技术培训,掌握普查技术标准,提高普查知识技能和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时效性。
(六)保障普查经费。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各普查工作机构要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安排普查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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