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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建标[2008]51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5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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