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42号
- 【发布日期】2007-05-18
- 【生效日期】2007-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经委制订的《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省经委2007年5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和全国“上大压小,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经对全省火电企业调查摸底,结合山西实际,现提出“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电力装机构成情况
截至2006年底,全省电力装机容量达2745.13万千瓦,新增装机容量442.15万千瓦。其中:水电79万千瓦,火电2666.13万千瓦。在全省2666.13万千瓦火电机组中, 50-60万千瓦的机组容量为620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23.25%;30-35万千瓦的机组容量为910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34.13%;10-20万千瓦的机组容量为522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19.59%;1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容量614万千瓦,占全省火电装机容量的23.03%。
(二)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
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共计570台,总装机容量为614万千瓦,拥有职工近35000人。其中:燃用原煤机组146台机组,容量320万千瓦;燃用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的机组155台,容量为224万千瓦;燃烧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余热利用机组269台,容量70万千瓦。已认定为综合利用机组337台,容量137.1万千瓦,涉及133家企业;已认定的热电联产机组83台,容量116.8万千瓦,涉及28家企业。
二、指导思想、目标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宗旨,以优化提升电力产业结构,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5%为目标。根据《通知》精神和我省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的原则,以“上大压小"为主要方式,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电机组,建设大型高效、清洁和可再生能源机组,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建立有效的发电企业市场准入和小火电企业市场退出补偿机制,在实现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目标的同时,要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实现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的山西省“十一五”期间关停267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山西实际相结合,把经济、市场和行政手段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山西电源结构,实施节能减排。
2.坚持以“上大"促“压小"。鼓励各地和有关企业实行“上大压小",通过关停小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并将其关停后实施“上大压小"建设大型电源项目;鼓励被关停小火电机组按照关停规模参与投资“上大"电源项目建设;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关停小机组并集中建设大机组。
3.坚持“关小"与热电联产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相结合。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县级以上中型城市,结合“关小"工作,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在条件适宜的地区,鼓励建设背压型热电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将运行未满15年,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关停机组改造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要对热电联产机组加强监管,实施在线监测,开展认定和定期复核工作。
4.坚持一手抓关停,一手抓稳定。关停机组所涉及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安置,企业已停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关停小火电机组资产变现和土地转让所得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上大压小"项目和当地新建、扩建电源项目要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电力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三、主要任务
我省“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任务要按年度进行分解,编制年度关停计划,落实到各市政府和有关发电企业。对已纳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均要按期关停,不得易地建设。积极推进“上大压小"工作,建设一批大容量、高参数的节能环保机组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电机组。加快配套电网建设,保障电力供应。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
1.关停的范围:
(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2)运行满20年、单机10万千瓦级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3)按照设计寿命服役期满、单机20万千瓦以下的各类机组;
(4)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05年全省平均水平(387克/千瓦时)10%或全国平均水平(370克/千瓦时)15%的各类燃煤机组;
(5)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各类机组;
(6)已核准的大机组承诺“上大压小”的小火电机组;
(7)在役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经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属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组;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关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9)未取得国家合法批准手续,且不具备补办手续资格的违规建设机组。
以上关停范围包含企业自备电厂机组和趸售电网机组。
2.关停进度安排
全省“十一五"期间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总容量为267万千瓦(主要关停机组和进度安排表附后)。其中,2007年关停66万千瓦,2008年关停53.6万千瓦,2009年关停52.2万千瓦,2010年关停95.2万千瓦。
(二)实施“上大压小",集中建设大机组
1.替代原则
企业以“上大压小"方式申请建设大中型火电项目,建设单机3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24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6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42万千瓦以上;建设单机100万千瓦机组,相应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60万千瓦以上。按照以上替代原则,相应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的“上大"电源项目,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上报申请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建设的大中型火电项目,扩建项目可建设单台机组,新建项目原则上按两台机组以上考虑。实施“上大压小"的新建机组原则上应在所替代的关停机组拆除后实施建设。
2.建设安排
按照“上大压小”的原则,“十一五”关闭267万千瓦小火电机组,今后四年淘汰落后置换上大机组容量为350万千瓦。2007年项目是:永济热电厂2×30万千瓦供热机组,侯马电厂2×20万千瓦供热机组,娘子关电厂2×60万千瓦机组,霍州电厂2×60万千瓦机组。
四、政策措施
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存在的问题主要概括为:一是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据初步测算,“十一五”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涉及安置人员约1.4万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工约1.1万人,其他企业职工约3000人。二是贫困地区财政补贴问题。部分小火电企业地处贫困县,这些企业的利税属当地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机组被关停后,当地财政、税收需予以平衡。三是债务问题。投资建设小火电机组的资金,多数靠银行贷款,也有部分小火电机组的建设或改造资金是靠职工集资。小火电机组被关停后,可能形成银行、企业、个人债务问题。四是供热机组的替代热源问题。对工业连续供热的机组,有的尚无替代热源;对城市供热机组,非供热期长时间停运,设备维护管理困难大,影响居民供热。五是保障供电问题。拟关停的机组有的地处电网末端,有的是企业的自备机组,有的属煤矿自供区的电源。如果机组关停后,会影响电网末端地区的正常供电、自备机组企业下游产业的发展和煤矿的安全生产用电等。关停小火电机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一)“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
电力行业“上大压小”的关键在于“压小”,但压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长期工作,因此必须实行“上大”与“压小”紧密挂钩,坚持先压小后上大,把压小作为上大的前提,按规定比例置换,以“上大”促“压小”。要严格实行电源项目建设联审会签制度。今后,凡涉及淘汰落后、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凡不涉及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无论是省内核准还是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会签,最后由两部门联合行文。涉及电源项目的核准等工作,省经委和省发展改革委都不得自行单独行文,也不得单独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上报,同时两部门对下行文也要照此办理。
企业上报申请核准的“上大压小"电源项目必须在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附上配套关停的小火电机组项目业主、地级市政府、省关停小火电领导组办公室、省电网公司等有关方面共同签署的关停协议,并就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债务处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对没有完成关停任务的市和企业,暂停申报核准“上大"电源项目;如果“上大"电源项目已经建成的,停止收购其上网电量。跨省进行“上大压小”的,关停小机组的容量应留在山西省境内。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和“上大压小”发展规划开展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电力项目核准制度,坚决制止违规和无序建设电站的行为。对违反国家电力项目核准规定、越权核准小火电项目建设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撤回项目核准文件。
(二)进一步优化调度方式,实行差别电量计划
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原则,依据发电机组的能耗、水耗、环保等指标排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和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并逐年减少未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发电量。从2007年二季度开始改年度下达发电量调控目标为季度发电量调控目标,根据发电机组运行状况进行适时调控,进一步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一是按单机容量确定发电机组的基准利用小时数,每相差一个级别单机容量对应的发电基准利用小时数相差50小时。二是以上一个季度全省平均供电煤耗和分机组的供电煤耗为基础,实行奖优罚劣,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5%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的发电小时数,对低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奖励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2%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0%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5%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15%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0%的发电小时数,对高于全省平均供电煤耗20%以上的机组扣减该机组基准利用小时数15%的发电小时数。三是在基准利用小时数的基础上,脱硫机组增加50小时,空冷机组增加100小时。四是在电力市场供不应求时,以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下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低后高的原则,增加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在电力市场供大于求时,优先对小火电机组进行调峰,以10万千瓦以下机组季度发电目标小时数为上线,按照机组供电煤耗先高后低的原则,减少相应机组的发电小时数。
(三)加强发电调度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电力调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地方小火电机组的调度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地方小电源机组调度、管理、结算、考核制度,更好地对地方小火电机组进行节能调度管理。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工作,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小火电企业,其调度都要逐步纳入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管理。
(四)加强对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监管
对在役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逐一复核,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要实行在线监控,进行定期核查,强化监管。2008年底前要对全省热电联产机组、2009年底前要对综合利用机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进行调度,非供热期供电煤耗高出上年度我省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0%或全国火电机组平均水平15%的热电联产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
(五)改进并加强对趸售电网、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切实落实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按规定收取的备用容量费政策,研究加强自备电厂管理的有效办法,促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自备电厂或趸售电网的机组按期关停后,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对趸售电网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关停自备电厂的企业或原趸售电网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委、省电力公司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取消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管理,尽快将我省所有燃煤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到不高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并不得实行价外补贴;价格低于全省标杆上网电价的小火电,仍执行现行电价。
(七)强化关停机组核查与监督管理
省关停领导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进行定期督查,既要对各市的关停工作实施监控,又要对限期关停机组的关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企业要优选燃料、强化管理,确保机组在关停前的运行能达到环保排放标准要求。省关停领导组下达关停通知后,一个月内将其解网并撤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停止供水。以“上大压小"名义建设的电源项目(供热机组除外)必须在配套关停小火电机组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全部撤销后才能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对应关停而拒不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应责令其立即关停,电网企业停止收购其电量,并暂停该企业新建电力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关停任务;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后易地建设的机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立即关停并予以拆除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退出补偿和保障机制
(一)实行电量指标交易
列入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可享受最多不超过3年的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转让发电量指标原则上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代发机组应在30万千瓦以上。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间而逐年递减。具体的全省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办法由省经委牵头制定,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
(二)实行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
对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其二氧化硫、粉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指标,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制定,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关停机组的炭减排可参照国际上通用的CDM清洁发展机制进行有偿转让,由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购买。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按照世行项目办的要求协助办理。
六、关停善后事宜处理
(一)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人员
安置关停机组人员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关停部分机组的企业,要立足于本企业或本集团内部消化。二是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属自备电厂的,其职工的安置由企业内部消化;属公用电厂的职工,可通过其他企业吸纳、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实现再就业;属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集团公司内部消化。三是“以大代小”新建扩建或改造的电源项目,录用关停机组职工数量,作为项目核准的必备条件之一。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制定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和完善职工保险的办法,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和完善职工保险,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必须按照省关停领导组的规定制订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关停机组涉及的人员状况、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办法、再就业措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二)资产和债务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发放贷款。机组关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报废,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易地建设。关停机组的设备必须由有资格回收解体废旧金属的单位统一收购,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回收废旧金属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现场监督报废。关停小火电机组各种资产和债务的处理,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停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资产和债务处理办法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土地开发利用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省国土资源厅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晋政办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停机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因电厂关停带来的变电站和供电线路改造等征地问题,结合关停电厂现有土地处置一并考虑。
(四)加强电网建设,保障正常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要根据省关停计划,将关停机组供电区域的电网建设纳入省网统一规划,加快配套电网建设,扩大供电范围,尤其要加强电网末端、煤矿自供区、自备机组和趸售电网的电网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水平,并制订科学的供电预案,保证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的电力供应。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偿移交所在地的电网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进电厂送出工程建设,保证“上大压小"建设的新建机组及其他发电机组按计划并网发电。
七、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
制订电力工业“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通知》精神和电力产业发展政策,宣传关停小火电的政策措施和目标要求,提高全社会及企业对于关停小火电机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社会舆论环境,以推动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宣传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进度快、成效好的地区和企业,适时召开全省关停小火电工作表彰会议,对关停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要建立关停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公布监督和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八、组织实施
(一)成立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停小火电机组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关停领导组),由靳善忠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有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纪检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资委、太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见附件2)。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及发电集团公司签订关停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十一五"期间各市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总量和主要关停项目。各关停企业按国家要求与相关部门签订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
(二)逐级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职责
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负总责,制订行政区域内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上报“上大压小"电源项目;组织、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用途变更等工作;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网建设有关工作。各关停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关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关停工作,按期实施关停并做好关停后的一系列善后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省经委牵头负责提出全省涉及能力置换的电源项目,请省发展改革委会签,由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国家申请(或对下行文进行)核准;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进行审核,并适时建立监测系统;实施节能优化调度和关停机组电量补偿。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关停小火电工作,解决关停小火电机组需配套的电网建设问题。
省纪检委负责关停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关停机组的财政补偿和转移支付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提出关停机组人员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总体方案,并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对省属企业关停机组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各市关停机组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出关停机组土地出让置换,盘活土地资产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省环保局负责提出环保未达标企业关停意见和关停机组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省工商局负责吊销关停机组的工商营业执照。
省物价局负责落实关停机组的电价政策;会同省经委提出自备机组、趸售电网的机组关停后,向发电企业购电收取过网费的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国资委负责关停机组国有资产的重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太原电监办负责关停工作的监督实施,撤销关停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
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关停计划提出关停后当地电网建设方案,报省关停领导组审核后,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保障全省供电需求;配合搞好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监测系统建设;负责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解网和停止收购电量工作。
(三)关停方案实施的时间要求
省关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开展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落实责任,于2007年6月30日前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细化办法,经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关停领导组审核。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尽快制订本地区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各市小火电机组关停情况和下一年度关停计划报省关停领导组办公室。由省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关停领导组。
附件:1.山西省“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统计表(2007年)(略)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停小火电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停小火电机组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靳善忠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洪发科省经委主任
令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廷勇太原电监办主任
成员:李永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官虎省经委副主任
贾毓杰省纪检委常委
石常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康继峰省劳动保障厅副巡视员
牛来有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宝文省国资委副主任
王景龙省环保局副巡视员
赵勇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张存登省物价局副局长
曹福成山西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常小刚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办公室主任:洪发科(兼)
常务副主任:陈官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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