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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14
  • 【生效日期】2008-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上半年,我市已累计发生10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其中溺水事故5起、交通事故5起,共导致11名未成年人死亡。当前已进入暑期长假,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学生安全无小事。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工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确保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立即行动,进行安全隐患摸底排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坚决遏制我市学生溺水事故、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一)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范溺水事故、交通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地结合“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主题活动,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与学生监护人以及所在社区的联系,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尤其要加强岛外、城乡结合部、民办学校和外来员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的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在无家长和教师的陪伴或带领下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或戏水,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摩托车,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自行车上路,使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入脑入心,真正达到安全防范的目的。

(二)安监部门要对我市特别是岛外的建筑工地等安全生产环境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城管、农业、水利、市政等部门以及各区、镇(街)、村(居)要加强对辖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尤其是对水库、水塘、深水池、采石坑、石灰池、海岸、溪岸、池塘等进行排查,该加固的要加固,该设护栏、围墙的要加紧设立,该设警示标志的要马上落实。

(四)建设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建设工地进行普查,妥善处理各种建筑废弃坑、涵洞。各类校内建筑工地必须和校区隔离,设立学生禁入标志,并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施工和取土等开挖的土坑、水坑等,属于长期使用的,应当增设围栏和警示标志;短期使用的,必须及时回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六)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路面巡查,发现未成年学生驾驶摩托车,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进行处置。对擅自将摩托车交由未成年学生驾驶的,依法对摩托车拥有者给予处罚,并及时向学校和教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七)公安、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门前道路交通警示标志、人行横道线、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该刷新的要及时刷新,该增设的要增设,该维修的要维修。

(八)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交通运输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短信等工具,营造声势,普及有关政策法规,把宣传工作送进千家万户,赢得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二)各新闻媒体要从正面加大对学生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辟专栏,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和家长的监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安全的良好氛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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