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85号
- 【发布日期】2006-09-20
- 【生效日期】2006-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6)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的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 改善投资环境,适度超前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确保先期投入借贷资金对部分建设、开发用地的界外地垫付借贷资金的及时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为提前创造投资建设环境,利用借贷资金,先期投入完成的应由土地使用单位负责投资的建设内容,相关单位应将垫付借贷资金予以返还。
第三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要求,在规划环外快速环路范围内,凡涉及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垫付借贷资金的申请用地项目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垫付借贷资金是指: 用于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工程中的拆迁、征地补偿的垫付借贷资金;用于二级河道改造工程及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中的拆迁、征地、工程费的垫付借贷资金。
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条 垫付借贷资金的计算原则: 凡利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借贷资金实施的市政道路建设、改造工程、二级河道改造工程、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程相邻地块,按地块相邻边线对应的长度测算应分摊费用,计算应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数额。
第六条 由市建委成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回收办公室”),负责研究垫付借贷资金回收工作相关政策及规定、监督管理垫付借贷资金档案、测算统计垫付借贷资金回收金额。
第七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代建) 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垫付借贷资金基础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确保基础档案完整、准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垫付借贷资金基础档案提交资金回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垫付借贷资金回收程序:
(一)对于采用出让方式(含现状补办)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1.市国土房管局将拟出让地块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建委。市建委测算拟出让地块应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数额,并回复市国土房管局。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市建委的回复,将该地块应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后进行土地出让。
3.土地出让款到账后,市国土房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建委。
(二)对于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1.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将该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建委。
2.市建委核实、测算拟划拨地块应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数额,回复市规划局并通知市国土房管局,由市规划局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交纳垫付借贷资金。
3.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垫付借贷资金交纳情况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建委。
4.市规划局根据垫付借贷资金交纳凭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1.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许可证申请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建委。
2.市建委将该地块应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数额测算情况回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属应交纳垫付借贷资金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房管局交纳垫付借贷资金。
3.市国土房管局将交纳垫付借贷资金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建委。
4.根据垫付借贷资金交纳凭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第九条 垫付借贷资金由市国土房管局代收, 使用土地出让专用票据,并注明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垫付借贷资金。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使用列入城建资金年度计划,由市建委专项安排用于归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贷款和建设配套资金。
回收的垫付借贷资金由市审计局负责年度审计。
第十条 由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执行, 此前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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