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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6号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05-08-18
  • 【生效日期】2005-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6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05年第6号




现将未提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应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一批,1324对矿井)予以公告。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分别抄送矿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应要求其制定整顿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同时明确停产整顿期限,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 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一批)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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