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462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对于单次采购公务用车5辆以下的或办公自动化设备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规定;实行非招标采购的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或政府首购制度。
九、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一、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一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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