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
  • 【发布日期】2009-06-11
  • 【生效日期】2009-06-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9号

关于调整国家第三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根据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摩托车行业的发展状况,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决定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和《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标准)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国三标准型式核准要求的实施时间不变。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