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41 号
- 【发布日期】2009-03-02
- 【生效日期】2009-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
(闽政办〔2009〕4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外经贸厅制定的《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规定
省科技厅 省外经贸厅
(二○○九年二月)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鼓励外商在闽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我省的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资研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第三条 外资研发机构包括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外资研发机构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第四条 外资研发机构须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五条 外资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外资研发机构须有必需的研发经费,用于研发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总收入20%以上;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七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对外资研发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
(一)研发机构设立程序:
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由省外经贸厅进行审批,报省科技厅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研发机构或分公司,属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的,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原审批机关审批,属限额以下限制类的,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报科技厅备案。
(二)设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要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研发内容先进性说明及研发成果归属。
2.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仅需要章程)
3.投资各方的董事、监事委派书。
4.投资各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
5、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对我省外资研发机构进行管理。
外资研发机构应将其上一年研发和运营的活动情况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外经贸厅、省科技厅。
已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在闽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享受与省内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同等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
第十条 外商在闽设立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属的研发机构需要占用耕地的,其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
第十一条 对外资研发机构进口设备、备件、样品等,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准后,采用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实施优先通检、通关,享受便捷、高效的通检、通关服务。
第十二条 外资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符合《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总署、国税总局第44号令)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三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资研发机构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以根据需要开立不同币别的外汇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外资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外资研发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享受我省有关资助政策,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申请维持费、申请审查费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
第十五条 对外资研发机构从海外或外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其子女上学必须予以保障。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范围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来闽设立的研发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和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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