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182 号
- 【发布日期】2008-05-27
- 【生效日期】2008-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182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8〕6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75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3.8083公顷(其中耕地7.89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仓山区城门镇菜地0.0163公顷、园地1.7972公顷、其他农用地3.098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9843公顷、未利用土地1.3496公顷,盖山镇黎升村菜地0.2622公顷、旱地0.0067公顷、园地0.3875公顷、其他农用地0.686公顷,浦下村园地5.7292公顷、其他农用地0.243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8574公顷、未利用土地1.337公顷、其他土地1.644公顷,金山街道闽江村菜地4.8844公顷、旱地0.2324公顷、园地2.91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2914公顷、其他土地1.8663公顷,新颐村菜地0.1713公顷、园地0.68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91公顷、其他土地0.1483公顷,晋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水田1.0935公顷、菜地0.451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74公顷,琅岐经济区琅岐镇乐村村水田0.05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55公顷,争丰村菜地0.3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55公顷,台江区瀛洲街道经星经济合作社菜地0.39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9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04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7927公顷;使用仓山区国有其他土地16.914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2.707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23.8083公顷(其中耕地7.8999公顷)、未利用地23.2601公顷,计入福州市2007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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