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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72号
  • 【发布日期】2009-05-31
  • 【生效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182号令),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下简称社保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保费用所需资金来源
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在现行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
二、支付社保费用的具体规定
(一)用地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中,60%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40%用于支付农村集体应承担的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按照60%、40%费用不足支付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社保费用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三、落实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具体数额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承担比例计算。
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人员后实施供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后,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如颁布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本通知自行废止。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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