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闽卫疾控〔2008〕132号
- 【发布日期】2008-12-04
- 【生效日期】2008-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闽卫疾控〔2008〕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省级建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协调机制,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经贸、药监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协调免疫规划开展过程中需各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
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制定本省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实行政府采购。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应急接种疫苗的储备和调运。
省教育厅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预防接种中出现不良现象疫苗的质量有关情况的收集与上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经贸、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
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省级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以及全省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所需经费。从2008年起,省财政安排预防接种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县(市)的常规疫苗接种,包括接种耗材费、劳务费等。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市本级开展免疫规划所需经费;并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的劳务费、耗材费和业务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内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要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县级及以上疾控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免疫规划科,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充实免疫规划基层接种人员。加强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结合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各地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应制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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