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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
  • 【发布日期】2007-03-19
  • 【生效日期】2007-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公布实施后,各地区认真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确保了2006年及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形势的基本稳定。

但是,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云南等一些地区至今还没有制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展缓慢;宁夏、重庆等一些地区实行烟花爆竹独家经营,宁夏委托非政府部门负责零售经营者的布点和审核,有悖于《条例》和7号令的规定;江苏等地区反映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的群众来信较多、矛盾突出。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条例》、7号令的规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要求,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严格执行《条例》和7号令的各项规定,确保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7号令的各项规定,对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进行认真对照、整理,对在《条例》公布之前已出台或与《条例》、7号令不相符的,应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修订(或组织修订),对当地经营许可规定和做法有悖于《条例》或与7号令规定的原则不一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避免出现独家垄断经营等违背《条例》规定原则的问题;没有制订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尽快组织制订,并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严格经营许可证审查与颁发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规划,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布点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和7号令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进行安全评价;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要明确规定存储限量;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临时经营许可证。

四、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进度。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抓紧进行仓储设施的安全改造,并增加人力物力,加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进度,确保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

五、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加强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档案。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指导,密切跟踪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情况。

六、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截止到2007年3月15日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填报附表)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危化司将自2007年4月份开始组织对各地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附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表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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