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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3号
  • 【发布日期】2009-01-12
  • 【生效日期】2009-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

(沪府发〔2009〕3号)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道路上指示牌(指除公益性指示牌以外,由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独立杆牌或者依附其他立杆、构筑物设置,用图形、符号、文字或者其组合指示特定单位的方向、距离的非道路交通标志)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本市道路、公路以及公共绿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指示牌。

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自行拆除擅自设置的指示牌;逾期不拆除的,分别由下列单位予以拆除:

(一)在市管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设置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者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

(二)在公共绿地和区(县)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由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拆除;

(三)在区(县)管公路上设置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应当参照本通告进行清理。设置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不符合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逾期未调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三、公益性指示牌的设置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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