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40号
- 【发布日期】2006-06-28
- 【生效日期】2006-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报的通知
(闽政办[2006]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问题,巩固专项检查的成果,同时要积极创新,改进方法,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切实增强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报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政府采购法》、《行政监察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于2005年9月至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贯彻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
2005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14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的统一部署,我们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重点检查等方法,对全省2003年以来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及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有关单位积极配合,福州、厦门、漳州、三明、莆田等设区市把这项工作作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撒手,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成效。省卫生厅、水利厅、体育局等省直部门坚持从“本级”抓起,认真抓好直属单位的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工作,勇于查找和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着力督促整改,促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
在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的基础上,由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审计厅,并抽调省直纪工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05年12月下旬,对漳州市、南平市、宁德市,省经贸委、工商局、体育局、卫生厅、农业厅、水利厅、环保局、公安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以及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重点抽查。一是突出重点,找准主要问题。把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自行采购量较大的单位作为主要对象,重点对监管机构审批、变更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运作方式,采购单位履行有关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在容易发生违纪违规的环节上进行重点抽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边查边纠,重在整改到位。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一起梳理情况,查摆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纠正问题,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则帮助制定整改措施,并注重跟踪问效。三是解惑释疑,加强政策引导。注重把政策引导、答疑解难贯穿于检查的全过程,积极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政策规定、办法措施,就有关疑难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四是深入调研,积极寻求对策。采取多种形式,主动走访有关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主体,多次召开有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寻求对策措施,并指导被检查单位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制度。
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规范,科学监管,着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一)组织机构更加健全。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普遍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财政、监察、审计、政府办等单位领导为副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及时设立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省、市和部分县(市、区)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特别是垂直管理单位还设立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省和大多数设区市采购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做到分开设置,合理分工,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管理,重视抓好评审专家库建设。这些都为扎实推进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采购规模日益扩大。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规模明显扩大,对于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省2002年、2004年、2005年每年筹款1000万元购置1300套全民健身路径器材,对于这一为民办实事的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办和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质量,提高效益。其中2002年节约100万元,2004年节约199万元,2005年节约349万元。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政府采购规模2003年为104?11亿元,节约率为12?59%;2004年为110?96亿元,节约率14?01%;2005年为110?02亿元,节约率11%。
(三)运作方式逐步规范。2005年7月,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管理程序、主要方式与程序、特定方式采购等进行了统一规范,较好地把政府采购纳入公开透明、有序运作的轨道。省、市两级政府采购办坚持提前公布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也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操作规程,逐步完善了从标书制作、实施采购到合同订立、履约验收等各主要环节的操作程序,基本实现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在网上公开,促进了“阳光操作”。省采购中心加强对人员的教育管理,坚持把增强服务意识和规范工作程序有机结合起来,采购效益增强,发展势头良好,受到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好评。各市、县(区)结合实际,也出台了不少好的办法和措施,使政府采购工作得到逐步完善。
(四)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省采购办作为监管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对评审专家管理,以及对违规供应商处罚的具体办法,在采购方式审批、信息披露、现场开标、处理投诉等诸环节上加大监管力度;为加强监督力量,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省直机关退休干部中选聘了一批政府采购监督员,及时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重视抓好从业人员法纪、廉政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省、市两级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改革创新,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监管实效。如南平市通过建立电子监控系统、网上竞价交易系统、网上查询系统、评审专家电脑摇号系统、公车加油、维修和保险管理系统、信息披露系统,增强了采购透明度。厦门市、莆田市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对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封闭运行。同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五)采购效率明显提高。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注重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省采购办出台了《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使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逐步扩大,并实行二次竞价和更低价确认的办法,提高采购效益和效率;先后制定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行组织实施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采购和省直单位实行自行采购零星小额项目的具体办法。省、市两级采购监管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如2005年对电话机、碎纸机等小项目进行归并,将网络系统集成调整到通用类项目。漳州市试行采购单位跨县(市、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模式,等等。这些办法和措施,把简化程序与规范运作,严格管理与搞好服务相结合,较好地实现了效益和效率并重。
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管采分离”即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职能分离,既是政府采购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目前,漳州市、宁德市的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还同属于财政部门管理,存在“管采合一”的现象。这一问题在县(市、区)更加突出。这种管理体制不符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容易削弱政府采购的公信力,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此反映比较大。有个别设区市的采购中心擅自更改采购方式,组织招标严重违反程序,但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采购办对其监管难以到位。有的省直单位没有指定专门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责任不够明确,采购计划性差,工作随意性大。
(二)非公开招标方式所占比重偏大。《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当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并履行有关程序后才能采取其它采购方式。但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所占比重仍然较大。这在少数设区市特别是一些县(市、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据了解,从2003年到2005 年9月,宁德市全市政府采购总金额8525万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金额为4209万元,仅占49%;莆田市全市政府采购金额24489万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14171万元,占57?87%。
(三)管理监督制度不够落实。一是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如,驻榕某高校在自行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中,既没有建立评审专家库,也未从省采购办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仅靠本校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和个别教授参加评标;信息发布随意性大,只在校内公开栏和校园网上发布信息公告,并将20天的法定公示时间擅自缩短为7天。二是部分县(市、区)政府采购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人员配备少,尤其是专职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人员不足,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不强,削弱了监管力量。三是监管的配套制度措施不够完善。由于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使得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法难依和责任难以追究的问题。四是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不够规范。有的一味迎合采购人对供应商、品牌的需求倾向,增加排斥性条款,造成多次招标、多次废标,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个别的甚至与采购人或供应商相互串通,加上少数供应商不守诚信,惟利是图,导致了价格虚高,质量不好,效率低下,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声誉。
(四)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依然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以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采购。如2004年4月,省直某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将51万元的配置弱电工程拆成2个项目,从而规避政府采购;2004年11月,省直某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无中生有,以“政府采购价高3万元”为理由规避政府采购,擅自购买公务用车。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5年9月,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南平市)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金额还有7020万元。另外,省直少数垂直管理部门在为基层配发有关装备、器材时还存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的现象。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关键之年。政府采购工作要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大局,主动融入,贴近实际,有效作为。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化思想认识。要借助新闻媒体尤其是省级报纸、电视台等,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政策、政府采购的成绩和经验做法。要讲求效果,突出正面宣传,善于运用具体、生动的典型事例,增强感染力、说服力。同时,要注重解惑释疑,及时消除误解,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这项改革举措。
(二)创新机制制度,提高综合效益。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围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强化服务观念,积极改革创新。一是扩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范围和品种。在目前计算机、空调等已纳入协议供货的基础上,拟将网络设备、车辆等通用性强、市场竞争较充分的产品也纳入协议供货范围。二是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省、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采购量大、采购频繁、市场供应充足的产品坚持实行集中采购,以形成规模效益;对那些采购量小,市场价格比较透明的产品,要逐步从集中采购目录中分离出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三是积极构建区域采购平台,推进联合采购。针对不少县(区)采购金额小、评审专家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少的实际,积极探索联合(区域)采购的新模式,以设区市为中心或整合相对集中的县(区),建立协议供货的统一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打破条块分割,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扩大规模效益。同时,还要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加大对自主创新、国产及省内产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产品的扶持力度。
(三)实施科学监管,促进阳光操作。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公平公正为目的,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要依托全国拟建立的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积极探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继续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评审专家网络化管理,招标过程电子监控。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要求,研究建立“反拍卖”等电子采购模式,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常态化、科学化的监管机制。要把政府采购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取信于民。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物价、工商、质量与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整合监督力量。当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府采购当事人要认真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政府采购中的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四)立足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许多制度措施与其相配套。实践表明,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推进密不可分。检查中我们发现,凡是这两项管理制度落实比较好的,政府采购工作也比较规范。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改革,为政府采购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财政系统内部有关部门(预算、国库、监督等)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齐抓共管,综合配套。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一要健全工作机构。对监管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工作落实。各设区市在今年内原则上要实现“管采分离”。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特别是采购预算经费比较多的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要指定相对固定的处(室)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不断完善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的实施办法。二要提高业务素质。省采购办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对各级采购办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力争在三年内全部培训一遍。三要树立良好形象。监管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热情服务,提高效率。要采取定期走访各方主体,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引导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等,做到遵纪守法、规范操作、诚信服务、和谐相处,营造政府采购的良好环境,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