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3号
- 【发布日期】2007-01-19
- 【生效日期】2007-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同时对促进墙体材料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改善建筑功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从全省各地发展情况来看还不平衡,以粘土砖和非节能建筑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毁田烧砖、破坏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呈快速增长势头,2005年我省耕地面积约6300万亩,人均耕地1.9亩,与“十五"初期相比耕地面积减少330万亩,平均每年因水土流失、生产性用地损失耕地60多万亩。其中,非法生产实心粘土砖规模也不断扩大,是占用耕地、破坏农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我省积极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更显得迫切和重要。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1.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农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分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56号)要求,我省各市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全省地级市城区(包括郊区、矿区、开发区)在2008年底前全部禁用实心粘土砖,县级市2010年前禁用实心粘土砖。力争到2008年底,全省实心粘土砖年产量减少30亿块。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省实心粘土砖年产量控制在100亿块以内。
2.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节能建筑。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新建民用建筑要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现节能50%的目标,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50%,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0%。
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使用的各项经济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法规体系,依法推进墙改工作的发展。
2.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各地财政部门和墙改办要继续做好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提高基金的征收率。严禁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专项基金。规范专项基金退还程序,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扶持一批上规模、效益好、技术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
3.严格实心粘土砖用地监管。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要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仍然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建设部门要明确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禁实"地区仍然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政府组织经委、国土、工商、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电单位采取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强化目标管理。要将墙改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检、环保、墙改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每年对本地区“禁实"、新型墙材应用、节能建筑推广、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墙改工作的支持重视程度等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畏难观望、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进行通报。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淘汰实心粘土砖工作力度
1.按期完成国家第二批“禁实"目标。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和新荣区)、阳泉市(城区、郊区、矿区和开发区)、晋中市(榆次区、开发区)、晋城市(城区)和长治市(城区、郊区)等5个设区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禁实”任务;运城市(盐湖区)、临汾市(尧都区)、朔州市(城区)、忻州市(忻府区)、潞城市、侯马市等6个城市,在2008年底前完成“禁实”任务。
2.大力整治粘土砖瓦行业。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粘土砖瓦企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占用土地,无证采掘粘土的砖瓦生产单位和个人;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8门(含18门)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力争在2010年前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
3.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各地城建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交纳专项基金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技术进步
1.建立和完善节能建筑技术支撑体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和编制适用我省具体情况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和评价标准、节能建筑热工性能检测标准等配套性技术标准,并组织研究和确立符合国家节能建筑要求的建筑体系,明确发展适应我省建筑体系要求的主要新型墙体材料。完善节能建筑的节能指标检测。
2.加强质量监督,实行产品准入。要在全省推行新型墙体材料定期检测制度,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省经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3.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结合《山西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展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的新型墙体材料。省经委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对技术装备、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拟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批准开工建设。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材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信息发布制度。
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及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材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材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加大企业自身综合治理力度,对各类工业废弃物(包括:煤矸石、粉煤灰和炉渣等)的排放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煤矿、电厂等企业,应本着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进行综合治理。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
5.以政府工程为重点,积极推广节能建筑。新建建筑要向强制执行国家已颁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广节能建筑,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
六、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并充实机构,落实责任,进一步按照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精神,将各级墙改办(墙改中心)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将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长期的事业向前推进。各级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经委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2.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引导,引起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资源、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宣传在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对拒不执行和违反有关政策、法规,造成资源浪费、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坚决的予以曝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从事墙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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