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4〕53号
  • 【发布日期】2014-04-29
  • 【生效日期】2014-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53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二)增加商务部为成员单位,将成员单位中原卫生部、原广电总局、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调整为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不再作为成员单位。(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调整为: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也可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联络员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建议,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预备性研究协调。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42号)停止执行。

 

    附件: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部署、组织全国打击生产销售假药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同查处有关重大案件;协调解决各有关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有关的重要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邮政局等12个部门组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也可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联络员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建议,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预备性研究协调。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打击生产销售假药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张 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
副召集人:刘佩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尚 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 进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袁曙宏 法制办副主任
杜金富 银监会纪委书记
刘 君 邮政局副局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