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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 【发布文号】闽司〔2008〕208号
  • 【发布日期】2008-09-11
  • 【生效日期】2008-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的批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的批复

(闽司〔2008〕208号)




福建工程学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成立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的请示”(闽工院〔2008〕7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为更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研究同意在你院成立法律援助站,冠名为“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福建工程学院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站依托在院法学系办公,行政上隶属该学院领导,业务上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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