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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63号
  • 【发布日期】2007-02-26
  • 【生效日期】2007-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6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莆田市海洋功能区划(2006年修编)的请示》(莆政〔2006〕93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莆田市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市按有关规定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调整设立“江口跨海桥梁预留区”、“三江口跨海桥梁预留区”、“南日岛滨海度假旅游区”、“江阴港引航锚地区”、“平海湾特大桥梁预留区”、“枫亭其它工程用海区”。同意扩大“东吴港口区”范围。

三、莆田市港湾和岛屿资源丰富,区位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特别要控制在海湾、海岛地区的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按照《区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建立良好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五、要认真做好《区划》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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