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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415]号
  • 【发布日期】2007-02-25
  • 【生效日期】2007-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415]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电监办函[2006]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
二、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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