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质安函[2006]119号
- 【发布日期】2006-09-26
- 【生效日期】2006-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上报情况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上报情况的通报
(建质安函[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2006年7月21日,我司下发了《关于调研测算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的通知》(建质安函[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8月25日前上报安全生产费用有关数据和资料。大部分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及时上报了有关数据和资料,但也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上报,现将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上报情况通报如下:
截至9月26日,我司共收到690家企业上报资料,占测算企业数的52.95%。其中上报数据超过90%的地区有新疆、青海、海南、福建、云南。上报数据不足20%的地区有湖北、广东、湖南、宁夏。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上报情况见附表一。
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测算,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是今年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各地区特别是上报数据不足50%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于10月10日前按《通知》要求上报。
附表一 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上报情况表
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表一 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上报情况表
序 号 地 区 调查企业数
(个)
实际上报企业数
(个)
上报比例 (%)
1 新 疆 21 24 114.29
2 青海省 13 14 107.69
3 海南省 9 9 100.00
4 福建省 35 35 100.00
5 云南省 24 23 95.83
6 天津市 31 27 87.10
7 江苏省 67 51 76.12
8 江西省 23 17 73.91
9 辽宁省 55 39 70.91
10 北京市 102 68 66.67
11 安徽省 32 21 65.63
12 黑龙江 43 28 65.12
13 河北省 63 41 65.08
14 重庆市 38 24 63.16
15 上海市 85 52 61.18
16 浙江省 83 49 59.04
17 陕西省 42 24 57.14
18 山东省 79 40 50.63
19 山西省 36 18 50.00
20 吉林省 25 12 48.00
21 河南省 55 17 30.91
22 广 西 21 6 28.57
23 甘肃省 28 8 28.57
24 贵州省 23 6 26.09
25 四川省 53 13 24.53
26 内蒙古 17 4 23.53
27 宁 夏 11 2 18.18
28 湖南省 50 6 12.00
29 广东省 85 10 11.76
30 湖北省 54 2 3.70
总 计 1,303 690 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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