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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17〕97号
  • 【发布日期】2017-04-26
  • 【生效日期】2017-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适用范围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7〕97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中银保险报〔201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仅适用于对直接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分出的情形。 

 

        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财产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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