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50号
- 【发布日期】2007-08-20
- 【生效日期】2007-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和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交通厅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总工会 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基础较为薄弱,特别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简称小采石场)数量多、分布广、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开采工艺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每年的伤亡事故总量很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遏制小采石场事故多发势头,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开展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08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不含10万吨)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力争全省小采石场数量减少10%以上;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率达到50%以上,机械化开采达到50%以上;小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二、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
(一)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一个矿体多宕口开采且相邻宕口之间隔离带不足30米的;
3.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4.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
5.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6.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
7.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
9.2007年以来已发生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采用扩壶爆破作业的;
3.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
5.各地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被整合的小采石场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6.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国省道可视范围等区域内开采的;
7.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8.年产10万吨以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9.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1月):以全面排查摸底为重点。各地对辖区内小采石场开展拉网式普查,对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分别登记造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3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各地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
第三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以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对列入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2008年6月底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年产10万吨以下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企业制定整合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进行资源整合;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独立块段、可采储量在100万吨以上、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开采工艺正规、具备提升能力的,企业制定提升能力技术改造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技改工程。
第四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以整顿提高为重点。对实施资源整合或提升能力技术改造的小采石场,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地要在深化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基础上,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小采石场整体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建立省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国土资源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全省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整顿关闭的政策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履行职责,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小采石场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办理延续。
3.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小采石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认定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采石场。
4.公安机关负责收缴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小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5.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小采石场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等社会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
6.交通部门依据《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对石料运输导致损坏公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影响交通安全的小采石场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7.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财政部门负责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小采石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同时确保在小采石场整顿关闭过程中政府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营业执照,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10.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供电电源,查处向非法生产小采石场供电行为。
11.工会组织协助政府协调解决整顿关闭小采石场的善后处理工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权威和效果,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三)制定方案,分步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具体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入整顿,大力推进资源整合,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和落后装备,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各市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工作方案中要明确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的数量、名单和整顿关闭期限。
(四)加强监管,从严处罚。
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小采石场持有证照的监管力度,凡不符合颁证条件或证照过期的小采石场,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对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及时注(吊)销其相关证照。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对发生一起2人或当年累计2人死亡事故的小采石场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对发生一起3人或当年累计3人死亡事故、年产10万吨以上的小采石场要进行半年以上的停产整顿,整改后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小采石场整顿关闭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对小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在媒体上公布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小采石场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