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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205号
  • 【发布日期】2010-05-13
  • 【生效日期】2010-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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