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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335号
  • 【发布日期】2005-11-04
  • 【生效日期】2005-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解决当前我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行业内工伤职工待遇不平衡、工伤保险待遇不到位等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层次。对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已列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统一参加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组织领导工伤保险工作,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经办其工伤保险事务。

二、统筹范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为:乌达矿业公司、海勃湾矿业公司、包头矿业公司、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万利公司、平庄煤业集团、霍林河煤业集团、扎赉诺尔煤业公司、大雁煤业公司、宝日希勒煤业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参加自治区养老统筹的原煤炭工业局所属单位随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保。

三、征缴方式。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区煤炭社会事业保险局统一征缴和管理,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缴入自治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工伤保险专户)。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制定。各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内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作要求。各有关盟市,要积极配合所属辖区煤炭企业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促进自治区国有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稳步运行。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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