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办函〔2009〕251号
- 【发布日期】2009-10-09
- 【生效日期】2009-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自荐、评估、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自荐、评估、确认等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09〕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载体。自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得到各地大力支持和积极响应。经地方自荐、评估公示、发文授牌等程序,首批7个全国示范单位已经产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验面和覆盖面,现就完善全国示范单位的自荐、评估、确认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自荐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以及其他县(市、区)参与创建全国示范单位,逐步扩大农村社区建设受益面。自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 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发〔2009〕27号)要求,对照领导协调机制、社区建设规划、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各项服务、社区各项管理全覆盖五项标准,全面对照检查,切实达到标准后,再提交自荐材料(参见附件1),切忌操之过急、降低标准。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方面,除所有社区要规划建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外,已建成使用率(已建成使用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个数/规划建设的全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个数)至少要达到80%以上方可自荐。自荐材料上报前,应报所在地级市及省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有关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二、完善评估工作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收到自荐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地方,启动评估程序。评估采用部级抽查评估与委托省级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受委托的省级民政部门,要保证人员和经费,严格按照《“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评估指南》(参见附件2)规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组成评估组,公平公正地开展实地评估,及时上报评估结果。各地对抽调熟悉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民政干部参加跨省评估要给予支持,并以参与评估为契机,加强交流借鉴,进一步推动本地全覆盖创建活动的开展。
三、完善确认宣传等工作
通过评估的地方,将在媒体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民政部发文确认其全国示范单位资格。在授牌方式上,民政部一般不再组织集中授牌,各地可以举行简单而隆重的仪式自行颁发。对已创建成为全国示范单位的地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共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氛围;要继续加强指导与扶持,帮助示范单位解决具体问题,逐步提高示范单位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已确认的示范单位,民政部将继续进行后续跟踪观察,组织开展调查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
附件:
1.“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自荐材料
2.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评估指南
二○○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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