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本政办发〔2009〕130号
- 【发布日期】2009-10-30
- 【生效日期】2009-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本溪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13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治病难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
(二)资助标准
1. 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2. 城市低保边缘对象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按70%给予资助。政府只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二、资助时间
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保时间统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
三、资金筹集、拨付、结算
以2009年10月底享受城市低保及边缘待遇人数为基数,确定首次资助参保资金。资助参保资金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由市财政局预拨到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根据资助参保对象人数,每年底市与县(区)财政统一结算。
四、资助参保方式
(一)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资助参保方式。城市低保对象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由县(区)民政部门按市社保局在每年底核定的资助参保资金额度,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向市社保局交纳资助参保资金。
(二)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资助参保方式。城市低保边缘对象在本人交纳个人承担参保费用后,由县(区)民政部门按市社保局核定资助额度,每年在1月15日和7月10日前分两次统一向市社保局交纳资助参保资金。
(三)新增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保方式。在自然年度内,新增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由社区医保专管员会同低保员填报资助对象明细表、统计汇总资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经逐级核定汇总后,每月10日由县(区)民政局向市社保局报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变更信息。新增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保资金每年底核定,次年1月15日前统一交纳。退出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在资助参保的自然年度内,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资助年度内已提前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采取由县(区)民政部门按资助标准在年底一次性返还的办法,兑现资助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本溪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治病难问题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精心组织,做好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身份认定、基本信息收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资助参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资助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日常管理和资助参保资金核定等工作,确保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按政策规定及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要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相统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为参保对象和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大力度,搞好宣传。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加大这项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以及社区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形式,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使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都能熟知此项政策和办理程序,以便及时更好地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确保资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惠民工程顺利完成。民政部门每月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现有、新增和退出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基本信息及留存等基础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务必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参保的软件修改完善、审核认定、录入信息、证卡发放等基础工作;市社保局要向市、县(区)民政部门开放参加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养老、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认定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软件修改完善工作,为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提供良好医疗服务和“一站式”快捷的结算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多沟通、多联系,及时会商解决,要让城市低保及边缘对象及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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