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25号
  • 【发布日期】2005-05-11
  • 【生效日期】2005-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25号)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在哈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为契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实事求是,规范运作,通力配合,扎实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努力保持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和相关政策

(一)分离范围、条件和时间

哈尔滨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范围:《通知》名单中的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哈航集团、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建成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哈尔滨轻型车厂、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哈尔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黑龙江黄金公司等10户企业在哈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公安等35个职能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分离职能机构的条件:1、以2003年财务决算为基础,至2004年12月31日仍未移交地方管理的职能机构;2、中央全资及控股企业兴办的职能机构;3、中小学和公安机构。

分离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小学一次性移交所在区、县(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公安机构移交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所属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分离工作,由企业与市政府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分离。

(二)人员移交

1.在职人员移交

按照《通知》要求和财政部企业司《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政策解答》意见,此次移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职人员及2004年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符合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编制内的人员。

移交中小学教职工的人员编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规定执行,其中移交在职人员编制师生比按照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的比例核定。

公安人员的移交,应是按规定经考核录用,且具有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对具有职(执)业资格,且在核定编制内的中小学的职员(从事学校管理的人员)、教学辅导人员(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人员)及公安机构的辅助后勤人员,可纳入移交范围。

2.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的移交

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凡具备教师资格的,全部纳入移交范围;不具备职(执)业资格的离退休教职工不纳入移交范围。已经移交的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已经在原企业离退休的,不在此次移交范围。

3.内退人员移交

移交机构内退人员的接收应比照在职人员,凡具备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在职人员移交后仍有编制的,可纳入移交范围。

4.移交人员职(执)业资格认定

职能机构移交人员职(执)业资格由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认定后,经市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5.停办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人员的移交

2004年底前已停办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不纳入移交范围。

6.移交程序

中小学的移交程序,由办学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向学校所在地教育部门提交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师和内退教师移交名单和人事档案,并在企业内张榜公布;接收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确定接收人员并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张榜公布接收人员名单。市编委办核定编制后,确定接收人员名单。

公安机构的移交程序,由企业提供移交人员名单和人事档案,经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后,确定接收人员名单。

(三)经费基数的核定

1.补助基数的核定

(1)移交中小学经费补助基数,原则上以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减去教育收入和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

经费补助基数包含:①人员经费支出:工资、津贴、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助学金等。②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企业对职能机构的各项暗补,如电费、水费、取暖费等。

(2)公安机构补助基数,按照2003年决算实际支出(不含罚没收入)核定。

经费补助基数包含:①人员经费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补助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补助支出等。②公用经费支出: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企业对职能机构的各项暗补,如电费、水费、取暖费等。

2.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

移交的中小学、公安机构已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和当地同类人员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核定。未实行上述社会保险的,按照移交所在地同类人员离退休金标准,以核实的离退休教师人数为准核定。移交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随机构一并移交,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移交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由企业负担。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付额,比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列入补助基数。

4.移交人员的工资、离退休金(含统筹外费用)待遇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中小学离退人员离退休金高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标准核定。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同类人员标准逐人计算核定。

(四)经费来源及拨付方式

1.此次移交我市管理的中小学、公安职能机构核定的补助经费,在2005年至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中央与企业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过渡期补助经费承担比例的通知》(财企[2005]25号)规定执行。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2.职能机构移交后,3年过渡期内企业核定的承担数额经商定可逐年拨付,也可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接收地主管部门。中央财政应承担的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过渡期结束后,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

3.2005年移交前企业支付的移交机构的经费,在移交后由企业与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其中企业垫付的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可在财政资金到位后返还,也可抵顶下一年度应付费用。

三、资产移交和债务处理

(一)资产移交

1.以2003年12月31日以前职能机构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为基础,以交接双方清查核实数据为准,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给接收主管部门。

2.职能机构2003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资产、账外资产等,应在双方认定后一并无偿划转。

3.职能机构的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可随房屋、建筑物同时移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无偿划转,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过户手续。

4.无法分割的移交资产,可由企业提供等价值的其它资产进行置换,也可折现一次性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企业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

5.移交职能机构的在建工程,经双方认定后可采取两种办法一并移交。一是继续由原承办企业负责建设,待工程验收并竣工决算后再移交;二是在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移交时一并转交当地主管部门,并由企业提供续建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6.职能机构的资产移交时,不需进行清产核资,不需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由交接双方组织审核认定,按账面资产移交。

7.有关部门接收土地、房屋涉及的契税和签订产权移交书涉及的印花税及其他手续费等,参照哈市企业分离办社会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职能机构债务处理

职能机构移交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原企业负责组织清理,所欠金融机构和原企业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拖欠的职工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等由原企业负责一次性补发(缴)。

四、实施步骤

(一)核对确认阶段(5月末前完成)

主要任务是核对企业与财政部核定的移交职能单位名单,对漏报的职能机构,由企业在4月底前说明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企业集团,同时报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企业集团和省财政厅分别向财政部申请,经财政部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由接收主管部门向移交职能机构提供当地同类人员工资、离退休金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移交职能机构提供当地同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标准;由市编委办核准移交职能机构接收人员编制;企业与接收单位对财政部下达的人员、资产及经费数进行核对,对移交人员工资进行套改,审核移交人员的职业资格,共同对移交职能机构各项费用进行测算。

(二)签署移交协议阶段(9月末前完成)

主要任务是由接收单位与企业对核对的基础数据进行确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上报,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移交协议。

(三)办理移交手续阶段(12月末前完成)

主要任务是办理移交相关文件批复等手续,进行总结,提交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我市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名单附后)。有关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属地内的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要会同市教育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国土资源局、房产住宅局等有关部门,协调各区、县(市)和企业,做好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牵头、综合汇总和协调督促工作,并负责核定和下拨中小学、公安移交机构经费基数工作。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企业所属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等单位分离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市教育局负责核对区、县(市)教育局拟接收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企业签订房地产接收协议,办理土地、房产更名;协调区、县(市)教育局提供本地区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与企业共同测算移交机构的各项费用等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分离人员干部身份认定工作。市编委办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核定拟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市公安局负责对拟接收企业公安机构的经费补助、资产设备等测算核对工作;审核拟接收人员资格及工资套改的测算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移交单位占用土地的认定及土地变更手续等工作。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房产变更手续等工作。

(三)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出发,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具体工作。确保我市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