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4〕16号
- 【发布日期】2014-04-14
- 【生效日期】2014-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供应能力不断提升,但由于消费需求快速增长、需求侧管理薄弱、调峰应急能力不足等原因,一些地区天然气供需紧张情况时有发生,民生用气保障亟待加强。为保障天然气长期稳定供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长供有规划、增供按计划、供需签合同、价格要理顺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调度,保障民生用气,努力做到天然气供需基本平衡、长期稳定供应。
二、主要任务
(一)增加天然气供应。到2020年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4000亿立方米,力争达到4200亿立方米。
(二)保障民生用气。基本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用气等民生用气需求,特别是要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供应。
(三)支持推进“煤改气”工程。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到2020年累计满足“煤改气”工程用气需求1120亿立方米。
(四)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全国平衡、供需协商,科学确定各省(区、市)的民生用气和“煤改气”工程用气需求量,加强需求侧管理,规范用气秩序。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供需、做好衔接。
加大对天然气尤其是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序推进煤制气示范项目建设。落实鼓励开发低品位、老气田和进口天然气的税收政策。各地区要综合考虑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因素,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做好天然气与其他能源的统筹平衡,优先保障天然气生产。利用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制定有序用气方案和调度方案,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区之间、民生用气与非民生用气之间用气调度。在落实气源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实施年度“煤改气”工程计划,防止一哄而上。
天然气销售企业要落实年度天然气生产计划和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进口计划,履行季(月)调峰及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日调峰供气义务。执行应急处置“压非保民”(压非民生用气、保民生用气)等措施,保证民生用气供应的调度执行到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需求侧管理措施和应急调度方案,落实小时调峰以及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日调峰供气义务。
(二)多方施策、增加储备。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鼓励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供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储气设施建设。对独立经营的储气设施,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各地区要加强储气调峰设施和LNG接收、存储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应急储备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地区平均三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储气设施,将投资、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也可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增强应急调峰能力。将增供气量与储气设施规模相挂钩,天然气销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有储气设施的地区增加供气。
(三)预测预警、加强监管。
建立天然气监测和预测、预警机制,对天然气供应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处置。对无序推进“煤改气”工程特别是无序新建和改建燃气发电、中断或影响民生用气、没有制定并执行“压非保民”措施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区要建立重点城市高峰时段每日天然气信息统计制度,并按要求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督促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和供气、用气合同,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合同和保障民生用气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立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市场用户及用气结构,及时准确报送天然气供需情况信息。
(四)推动改革、理顺价格。
稳步推进天然气领域改革。做好油气勘探开发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存储设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公平开放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关系,抓紧落实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方案。加快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柴油的比价关系。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价格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民生用气供应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天然气发展规划,制定清洁能源保障方案,提出年度全国天然气商品量平衡计划,做好天然气年度供需平衡和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及时协调天然气供需矛盾,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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