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19号
- 【发布日期】2008-03-30
- 【生效日期】2008-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8]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矿区,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2008年将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确保各项工作及时、顺利、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省情省力数据,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和时间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组织实施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单位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督办;涉及地理信息和地图测绘的事项,由省测绘局负责协调提供;涉及银行系统的普查资料,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提供;涉及银行系统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的事项,由甘肃银监局负责协调;涉及保险系统的普查资料,由甘肃保监局负责协调提供;涉及证券系统的普查资料,由甘肃证监局负责协调提供。兰州铁路局负责全省境内铁路运输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支持经济普查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中市州普查机构要于2008年4月底前组建到位,县市区普查机构要于2008年5月底前组建到位。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经费保障
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依法普查。凡在我省境内的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要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统计普查知识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要建立、签订和实行目标责任制,把经济普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督查制度,对每个阶段的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切实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普查内容系统完整,确保普查数据科学真实,确保普查工作圆满成功。
三要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使宣传工作贯穿经济普查工作始终,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甘肃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冯健身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张勤和 省政府副秘书长
樊怀玉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 陈 青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晓文 省发改委副主任
高建国 省编办副主任
蒲志强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 堋 省财政厅副厅长
沙仲才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 波 省统计局副局长兼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
王廷德 省工商局副局长
白继成 省地税局副局长
王军需 省质监局副局长
苗天宝 省测绘局副局长
刘金良 省国税局副局长
孙德民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李鹏里 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王世元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 青 甘肃银监局副局长
鱼向东 甘肃证监局副局长
王 勉 甘肃保监局局长助理
楚万明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王建初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递补,不再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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