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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商改发[2006]554号
  • 【发布日期】2006-10-26
  • 【生效日期】2006-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6]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老字号是我国极其重要的传统商业资源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它既包含着历史悠久的物质文化遗产,如老字号传统建筑、传统产品,又包含着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特有品牌、传统工艺和配方等。经过几百年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积累,老字号良好的口碑、久远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内涵,深刻而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社会生产和民众生活。

目前,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老字号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冲击,如店面和建筑被随意拆迁、改造,周边历史环境被大幅改变,发展空间逐渐缩小,经营设施日趋陈旧,传统工艺不断失传,专门人才持续流失,保护和重视程度明显不足等。加强对老字号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为保护好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和商业资源,促进老字号持续、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

各地商务、文物主管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文件精神、保护自主商业品牌、传承传统文化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到老字号在展示地方特色文化、繁荣商品市场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和保护的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营造有利于其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博物馆或陈列室等多种方式,深入挖掘老字号的文化内涵与无形价值,加强对老字号品牌和文化的宣传,使保护老字号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重点做好老字号历史研究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

各地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量避免对老字号建筑的盲目拆除与迁建,尽可能保留老字号原有的位置和原有的建筑形式,特别要加强老字号起源店的原址保护。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老字号建筑,对其进行局部改动、修缮的项目,要征得同级文物和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对其进行拆除、迁建的项目,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时,要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老字号的经营品牌、生产工艺、档案资料等,是历代经营者和劳动者勤劳智慧的结晶,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与无形价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其深入调查、记录、挖掘、研究和开发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老字号企业将有关传统技能、加工工艺等申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并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认真做好老字号文物普查、规划及保护工作

结合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地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调查。要积极组织老字号企业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保存现状、制订保护规划,尽快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要加强对老字号文物的调查和分析,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予以登记并优先确定为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此基础上,各地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老字号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并争取纳入所在地的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整体规划。对于处在传统商业街区的老字号,应注意保护其周边传统街道的尺度和历史风貌,必要时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于处在当前重点改造商业地段和繁华商业街上的老字号,应充分考虑其对于环境的具体要求,通过城市设计规划,形成新建商业设施与老字号和谐相处的良好环境。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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