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8〕95号
- 【发布日期】2008-12-08
- 【生效日期】2008-1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8〕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以下简称“市场办管脱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人随市场走,债随市场移”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市场服务中心人财物和债权债务整体移交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多渠道妥善安置人员的原则。
二、市场办管脱钩的范围、方式、方法和步骤
(一)市场办管脱钩的范围。凡至今尚未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的市场及其他经济实体、市场债权债务及有关人员,均属此次彻底脱钩的范围。
市场及其他经济实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开发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虽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当地政府,但仍继续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兴办的其他经营实体。
债权债务是指在市场建设、管理和市场运行发展中形成的债权债务。
有关人员包括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市场服务中心在职正式人员、退休人员以及与市场服务中心建立劳动关系的托管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各类人员。
市场内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行政性资产,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库房、职工宿舍及相关设施,不属于移交范围。
(二)市场办管脱钩的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属于脱钩范围的市场及其他经济实体以及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关人员以市为单位,整体移交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
(三)市场办管脱钩的方法。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脱钩范围内的市场及其他经济实体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先行纳入市场服务中心;二是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的共同主持下,由当地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交接协议。协议书涉及债权债务等合同履行的,应当确认合同履行主体,继续依法履行合同或者依法变更、重新签订合同;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市场资产、债权债务、人员交接手续。市场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的要办理机构编制和人员交接手续,并纳入当地编制、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四)市场办管脱钩的步骤。2008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门与当地工商部门完成市场资产、债权债务、市场服务中心人员移交接收协议的签订工作。2009年3月31日前,各市、县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全面完成省核批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市场服务中心正式人员的提前退休和病退以及其他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全面完成市场资产、债权债务的变更手续。2009年4月底前,省政府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的市场办管脱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市场办管脱钩的政策措施
(一)市场服务中心移交各地后,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和改革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二)对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施垂直管理时,原事业单位性质并有经财政审核上划经费基数的市场服务中心正式职工,在市场办管脱钩时,其财政上划的经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提高标准后原渠道返还当地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另行制定。
(三)省财政以全省市场服务中心人均可支配、可经营的市场净资产为基数,参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皖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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