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琼海市
- 【发布文号】海府办 [2007] 161号
- 【发布日期】2007-12-10
- 【生效日期】2007-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琼海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琼海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海府办 [2007] 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琼海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需由本市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提案,应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镇政府负责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将提案办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款用于提案的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办理提案的工作进行交办、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办理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在办理工作中的问题,要逐年提高办理落实率。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建立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各承办单位应将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提案按工作职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和承办单位。属于单一性问题的,交主管单位办理;涉及多方面问题的,指定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或者由多个单位分别研究办理。
第十条 市政协会议期间的提案,市政协将属于市政府办理的提案交市政府后,市政府再会同市政协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协闭会期间的提案,市政协直接交承办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及时研究办理。市政协交市政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仔细核对。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改办理由和建议,经同意后将原件一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自另行交办之日起计算。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对内容和建议表达不够清楚的提案,应及时与提案提出人联系。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应做到件件有答复,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办理,认真解决落实;
(二)确属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解释,取得委员的理解,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把注重实效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标准,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在办理过程中,尽量通过面商、座谈、走访、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特别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面商方式,加强与委员的交流、联系和沟通,力求达成共识,以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答复,一般为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委员。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三个月内提不出办理意见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商主办单位取得共识;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时,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答复由主办单位负责,协办单位根据主办单位要求,积极参与答复活动。正式答复需在承办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答复委员时,承办单位应当附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由委员填写后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承办单位不得要求委员违背意愿签署意见。
对多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上述征询意见表只寄送领衔人。
第十八条 对提案应当逐件答复。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答复同时送达给每位提案人。
第十九条 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练、语气诚恳;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书面答复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在送达给提案人的同时,应将答复分别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条 对市政协委员在反馈意见中有不同意见或不满意的,应当进一步解释或答复;对不满意且有一定理由的要按上述程序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的一个月内重新办理。
对在答复提案人之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补充答复,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应按以下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并在其答复件的右上角处标明:已办理落实的标“A”;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因客观原因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说明情况、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要组织自查。对承诺当年落实的应在当年内落实到位;对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措施,纳入下年度办理工作,实行滚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协同市政协办公室对提案办理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的办理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进行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办理提案的基本情况;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自查的情况;今后工作的建议和计划。
书面总结在报市政府办公室的同时报市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或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别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委员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提案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二十七条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接收和处理提案,承办部门负责答复提案的保密工作,在报刊、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发表提案内容或答复意见时,应经市政协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书面答复、承办原件、调查报告和书面总结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立卷要齐全完整,存档要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的所有有关提案办理的材料都应以书面方式报送的同时,以电子抄送件报送一份。发送方法为:将材料以附件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qhfzb@qionghai.hainan.gov.cn ,邮件标题请注明“提案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