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发〔2009〕102号
- 【发布日期】2009-07-10
- 【生效日期】2009-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
(银政发〔2009〕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改善学校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事关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落实
1、学校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卫生日常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依法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和人员配备,预防控制学校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学校传染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建立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把学校卫生工作切实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分解目标,明确到人,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督导、报告、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卫生管理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并共同组织学校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技术指导,制定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管理、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落实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共同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培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以及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学校卫生监测和评价,指导防控工作。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并督促落实。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指导学校开展“六病”防治。及时将涉及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
5、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监督。对因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流行蔓延或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和托幼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6、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行政领导要切实履行本单位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结合实际制订本学校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学校卫生工作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发现、收集、汇总、报告及管理制度。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学校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
7、校医及保健人员负责学生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以及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工作,协助班主任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消毒、晨检、传染病疫情监测、因病缺勤病因核查与登记、传染病病人隔离、报告等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与处置,协助监督机构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置。建立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制度,每1至2年培训1次,不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注重管理,强化制度落实
8、严格落实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对于新入学或新调入的学生,要严格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未完成基础免疫接种的学生,应通知家长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并将补种结果填写在登记表上。对预防接种证丢失或没有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应要求家长限期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9、严格落实学生晨检制度。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早晨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做好时晨检记录,并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
10、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11、建立学生传染病隔离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晨检等工作中发现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对其进行隔离治疗,治疗结束后持医院治愈证明返校,并由医务室检查核实后方可进教室上课。对发生疫情的班级学生原则上在本班教室上课和用餐,避免去公用教室上课和公共餐厅用餐。学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限制密切接触学生乘坐校车。
12、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后,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控制,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3、建立学生定期体检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每年必须对学生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生长发育、体质健康状况及变化趋势,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和干预措施,使学生健康处方的发放率和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要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报告和公布学生健康状况。
14、建立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制度。要加强学校卫生清扫工作,针对传染病流行的季节特点,加强教室通风换气,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卫生整治。教室、宿舍、食堂、厕所、计算机室、图书室、娱乐室等公共活动场所日常每周消毒一次,发生疫情期间每天消毒两次并认真做好消毒记录,消毒药品、浓度、方法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
15、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学校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学校和托幼机构每年要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的常规性监督管理,对原材料进货、储存、清洗、操作、销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要切实改善学校食堂环境与设施条件,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坚决杜绝食品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保证学生饮用水的清洁卫生,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
16、建立体育活动卫生制度。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广播体操、开展集体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17、认真做好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学生近视眼、龋齿、贫血、营养不良、肥胖、脊柱弯曲异常、肠道寄生虫等常见病防治工作,加强检测与治疗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掌握学生常见病患病情况和变化趋势,为制定防治计划和改进工作提供可靠依据。要按照国家要求上报学生常见病预防控制调查卡。
18、切实落实健康教育工作。普通中小学应当把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要达到100%;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要做好预防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要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使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95%和90%以上。
19、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学校卫生工作领导职责,制定学校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计划,切实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投入,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把农村学校卫生工作作为重点,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措施,在农村校舍危房改造中,将改水、改厕、改食堂、改宿舍列入改造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经费的保障,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定期向学校师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0、切实加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规定配备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比例核定校医、保健教师编制,切实保障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落实。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已经设置卫生室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规范与管理;没有设置校卫生室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尽快完成设置工作。中小学校要逐步建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
21、按照规范标准配备学校卫生室工作场所和设备。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室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设置标准配置所需器械和设备。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卫生室器械设备的配备要按照1993年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执行。城市中小学校按配备目录中Ⅰ档标准配备,县(市)区、乡(镇)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按Ⅱ档标准配备,农村学校按Ⅲ档标准配备。
22、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进行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3、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各项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引起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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