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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经贸运行〔2008〕263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08〕26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2008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继续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方式和范围

(一)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扶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企业收到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公共性平台建设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支出。

(二)资金重点扶持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物流技术、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海铁公联运和多式联运的物流企业的发展,着力推动第三方物流重点项目建设。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办全省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承办全省性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物流新技术推广、物流标准化、闽港物流合作、统计核算、人才培训等平台建设项目。

(三)承办为产业集群服务的公共物流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四)集运输、仓储、配送、信息为一体提供“公铁水空”联运、“无缝链接”服务的物流企业。

三、管理程序

(一)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物流、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企业项目由市物流牵头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二)受理: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负责受理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三)审定: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四、材料要求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报告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项目建设情况介绍;

(三)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承办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已经运作或已投入资金凭证。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物流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对部分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及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要求

申报时间: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省属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须对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于2008年5月26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完整的申报材料(按A4格式,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分别报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二份)、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

联系电话:省经贸委 0591-87837356

省财政厅 0591-87097609

附件:2008年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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