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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04
  • 【生效日期】2008-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




为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各类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市政府决定,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对无线电波的发射和辐射实施强制性管理,对非奥运会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及辐射无线电波的大型机电设备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管制期间,在管制区域内除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用于奥运会及残奥会的无线电台(站)外,其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8月8日12时至9月18日0时:

(一)除房山区、门头沟区外,本市其他区域停止使用400MHz频段的便携式和车载式业余无线电台、各类航海航空和车辆模型无线遥控设备、校园调频广播电台。
(二)在全市范围及本市周边100公里以内设置的广播电视、雷达、短波等无线电台(站),应严格按核定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发射,不得改变。
(三) 所有奥运场馆周边1公里范围内,停止使用无线扩频室外台站、非法架设的室外无线局域网(WLAN)基站。
(四)所有奥运场馆周边500米范围内,停止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大型机电设备。

二、8月 8 日12时至8月9日0时、8月24日12时至8月25日0时、9月6日12时至9月7日0时、9月17日12时至9月18日0时:

(一)在东至朝阳区阜通东大街、南至东城区张自忠路、西至海淀区新村街、北至朝阳区洼里三街的区域内,停止使用公众对讲机、调频对讲机、调频车载台、工业无线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无线话筒)。
(二)在东至朝阳区南影路、南至长安街、西至海淀区苏州街、北至昌平区太平中街的区域内,停止使用调频固定台(基台、中继台)、SCDMA无线接入设备。
(三)路由经过奥林匹克中心区的数字微波系统,不得改变已核定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

三、8月9日9时至16时、8月10日12时至17时、8月13日10时至17时30分、8月18日8时至12时,在公路自行车赛和马拉松赛沿线左右各5公里范围内,停止使用公众对讲机、调频对讲机、调频车载台、工业无线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无线话筒)、调频固定台(基台、中继台)、SCDMA无线接入设备。

四、管制期间,在上述管制区域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对直接用于奥运会及残奥会的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010-84255708),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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