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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吴城遗址博物馆安防系统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532号
  • 【发布日期】2008-06-03
  • 【生效日期】2008-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吴城遗址博物馆安防系统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吴城遗址博物馆安防系统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532号)




江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江西省樟树吴城遗址安全技术保护方案〉的请示》(赣文物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吴城遗址博物馆安防系统设计方案。

二、该方案还需作以下修改和完善:

(一)应将设计依据GA/T367―2001、GA/T368―2001、GA/T394―2002变更为GB4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并按照新规范对方案做必要的调整。

(二)应按照GA27―2002第“5.3.1”、“5.3.2”、“5.3.3”的规定对空间防护技术做进一步完善。

(三)建议将警情判断确认时间修改为“小于20S”。

(四)可考虑在金属防盗门上加装手动电控锁。

(五)建议将控制室的综合接地点与建筑防雷接地点分开设置,以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六)可考虑在遗址保护区建立有形周界,以减少报警器的误报。

(七)应进一步核对展厅布防图纸与设备器材清单,校正清单与图纸的不符之处;在设计任务书中补充建筑平面图,并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系统原理结构图。

(八)应补充设计单位安防设计资质证明和拟用设备的质量认证和检测报告。

三、请你局指导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施工中应加强管理,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吴城遗址的日常监测和巡查,建立综合防护体系,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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